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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华与姚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刘立华
徐洪宝
姚玉成
姚云祺

原告刘立华,女,37岁。
委托代理人徐洪宝,男,48岁。
被告姚玉成,男,48岁。
委托代理人姚云祺,女,26岁。
原告刘立华诉被告姚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洪宝,被告委托代理人姚云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00.00元,并出具的欠条,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第二次打条17000.00元含10500.00元,第二次没有借17000.00元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借款27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被告姚玉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00.00元,并出具的欠条,双方已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第二次打条17000.00元含10500.00元,第二次没有借17000.00元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借款27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50元,减半收取243.75元由被告姚玉成负担。

审判长:王晶

书记员: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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