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立杰,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韵翔,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天奇,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杨峰,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刘立杰与被申请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立杰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峰与案外人杨德元、王妙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权利。申请人刘立杰与案外人苏浮沉以二人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马陆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峰与案外人杨德元、王妙英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被申请人杨峰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权利;
二、查封申请人刘立杰与案外人苏浮沉共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马陆街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立杰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 皎
书记员:彭星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