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伯静,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益林,河北中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第三人:刘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呼玛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甄某某、第三人刘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伟
书记员: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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