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县张某镇花园小区南苑A区3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云
书记员: 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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