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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利珍、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某县张某镇花园小区南苑A区3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吉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雅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云

书记员: 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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