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素兰,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任保牛。
原告刘素兰与被告上海爵斯餐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刘素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素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素兰负担。
审判员:陆莉萍
书记员:张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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