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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舒某、顾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舒某、顾某、海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三被告的劝说下,购买了上海莱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好公司)的50万元理财产品,三被告为此出具了担保书。现莱好公司关门停业,顾某和海某因犯罪被判刑。原告经刑事追赃未能拿回赃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顾某辩称,本案的50万元在刑事案子中处理过,已经明确要追缴赃款,原告现在起诉属于一案两诉。
  被告舒某、海某未作答辩。
  本院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舒某户籍虽在本市虹口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静安区。其他当事人的住所地在均不在本市虹口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屠文韬

书记员:顾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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