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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梅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6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婧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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