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素英,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向都,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业兰,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素英与被告梅业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76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审判员:杨 婧
书记员:杨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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