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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英与梅业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素英,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系原告之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业兰,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宏雅,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素英与被告梅业兰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皖1323民初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素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被告梅业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琴肖及褚宏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财产保全原告30万元银行理财产品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7,75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金额为9,058.45元。事实和理由:梅业兰于2018年5月21日起诉刘素英不当得利纠纷(2018)皖1323民初XXXX号一案中,于2018年5月28日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刘素英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飞虹路支行30万元的理财产品及收益,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梅业兰的全部诉讼请求。梅业兰在(2018)皖1323民初XXXX号诉讼前已经查询得知系争钱款在刘素英的账户上,银行存款系种类物,在刘素英银行账户的钱款系刘素英个人财产,梅业兰在明知上述情形下仍提起诉讼,且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仍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由此可见梅业兰的主观恶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30万元理财产品类型系保本付息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于2018年9月28日到期后刘素英原本可以继续续期带来收益,而因为被冻结导致无法续期,产生了损失。梅业兰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刘素英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梅业兰依法应当赔偿刘素英相应的损失。
  被告梅业兰辩称,(2018)皖1323民初XXXX号案件系争的款项为梅业兰的哥哥梅业德生前获得的一笔328万余元动迁款,梅业德去世后梅业兰和刘素英就328万余元的动迁款去向进行多次沟通,刘素英只认可取得了其中150万元,对于余款去向表示不清楚,也未就取得的150万元系梅业德赠与事宜告知过梅业兰,后经查询得知刘素英于2017年2月15日实际控制了328万余元,刘素英的隐瞒行为使得梅业兰合理怀疑刘素英有恶意占有涉案钱款的情形,故起诉(2018)皖1323民初XXXX号案件。虽然(2018)皖1323民初XXXX号案件判决梅业兰败诉,但不能以判决结果认定提起诉讼是否存在过错,法院的判决结果由双方诉讼行为以及对于法规认知理解、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诸多因素决定,并非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前能够完全预见的,梅业兰已经对于诉讼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于诉讼结果有可理解的期待,因梅业兰对于案件的认知、证据的收集等与法院判决的结果存在差距,梅业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经查询刘素英在收到328万元款项后及时作转出处理且将账户销户,为了保证判决能顺利履行,诉讼中对于梅业德动迁款梅业兰系依法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保全申请不存在错误,保全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保全金额没有超过诉请金额,且已经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梅业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符合侵权责任对于过错的构成要件的要求。若刘素英认为保全错误,应自收到保全裁定书时申请复议。而且刘素英没有证据证明梅业兰的诉讼保全造成了其实际损失,理财本身存在风险,也可能产生亏损。故不同意刘素英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素英与梅业兰的哥哥梅业德长年共同生活,2017年2月13日梅业德获得动迁补偿款3,288,135元,2017年2月15日梅业德将上述款项全部存入刘素英账户。2017年10月22日梅业德死亡。梅业兰系哥哥梅业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起诉刘素英不当得利纠纷,以刘素英拒不返还其保管的梅业德的动迁余款2,258,135元为由,要求刘素英返还不当得利2,258,135元,案号为(2018)皖1323民初XXXX号。2018年5月28日法院根据梅业兰的申请,裁定对刘素英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飞虹路支行理财金额30万元及收益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从实际采取措施之日起计算)。2018年6月7日刘素英上述理财金额被冻结。2018年10月26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梅业德生前对动迁款进行处分交付给刘素英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刘素英合法取得该利益,款项不构成梅业德的遗产,判决驳回梅业兰的诉讼请求。梅业兰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案号为(2019)皖13民终XXX号。2019年4月2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15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刘素英在中国银行理财金额30万元及收益的查封。2019年5月17日刘素英理财金额及收益解冻(冻结金额为306,510元)。梅业兰不服(2019)皖13民终XXX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案号为(2019)皖民申XXXX号,2019年6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梅业兰的再审申请。现刘素英以梅业兰错误申请保全造成其损失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损害纠纷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损害责任的成立应当以保全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基本要件。判断申请人是否申请保全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还应审查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综合分析(2018)皖1323民初XXXX号案件,双方争议款项的来源系梅业德的动迁款,而梅业兰系梅业德唯一法定继承人,梅业兰基于其自身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对在刘素英处的梅业德动迁余款有不同的法律认识并提起不当得利诉讼、申请保全,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梅业兰的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系其对相应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及法律适用等理解与认识的差异所致,并不能据此认定梅业兰的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梅业兰后续提起再审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此时财产保全措施已被解除,与保全错误与否并无关联。综上,梅业兰申请财产保全并无过错,不构成申请保全错误,刘素英要求梅业兰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素英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刘素英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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