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红伟,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永城市。捕前系西安同驰文化创意研究院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9月1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庞显耿,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俊丽,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红伟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红伟及其辩护人庞显耿、冯俊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被告人刘红伟任某同驰文化创意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成立,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票务经理期间,利用其在票务洽谈、提票及门票销售等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提票不报或少报的方式,截留其代表本公司领取的曲江海洋馆门票3300张,将其中10张上交公司,下余3290张门票以73元、75元、76元不等的价格予以私自销售,所获利润16450元未上交公司而予以侵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相关涉案款项扣押。
上述职务侵占事实,被告人刘红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套票销售协议、收条、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丁某、孙某、常某、杨某、王某、李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刘红伟的供述;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红伟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已退缴涉案赃款,涉案犯罪数额小,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刘红伟处刑一年或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红伟身为西安同驰文化创意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唯指控金额有误,应予更正。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红伟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属实,予以采信,鉴于涉案赃款已追回,对被告人刘红伟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红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11年10月9日止)。
二、涉案赃款16450元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单位西安同驰文化创意研究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宏军
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
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
书记员: 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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