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红香,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钱军,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刘红香与被申请人钱军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红香称,其与被监护人刘春香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钱军系刘春香与丈夫钱怀东抱养之子(未办理手续)。刘春香父母现已过世。刘春香自幼患有智力缺陷,2018年6月,刘春香经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春香原先一直居住安徽,2015年11月钱怀东过世后,刘春香于次年被姐妹接回上海并入住敬老院至今,费用一直由姐妹支付。因钱军长期居住安徽,与刘春香分隔两地,不尽监护人职责。且2015年刘春香户籍所在地周家嘴路房屋动拆迁后,钱军于2016年5月4日自刘春香账户转走39万余元动迁款后下落不明,该举严重侵害了刘春香的财产权益。综上,申请人为更好照顾刘春香,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刘春香的监护人为刘红香。
钱军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名刘春香,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周家嘴路XXX弄XXX号。刘春香丈夫名钱怀东,被申请人钱军系两人之子。申请人刘红香与被监护人刘春香系姐妹关系。两人父亲名刘式招,母亲名鲁桂英,刘式招和鲁桂英共生育子女八人,现健在六人:刘凤香、刘和根、刘腊香、刘梅香、刘春香、刘红香。刘式招和鲁桂英现已过世。2015年11月13日钱怀东过世。
刘春香一家原长期居住安徽,2016年,刘春香被接回上海,同年入住上海市长宁区安馨第二敬老院,费用由其姐妹负担。刘春香入住敬老院期间,钱军从未去看望。2016年10月16日,刘红香曾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报案称刘春香之子不肯抚养老人。2017年4月25日,梧州居委出具情况说明表明:刘春香户籍地已动迁,刘春香监护人是其配偶钱怀东,钱怀东死亡后,监护人变更为刘春香之子钱军。2016年,刘红香曾至居委要求重新指定监护人,因居委无法联系到钱军,故无法重新指定监护人。
2018年6月4日,本院判决认定刘春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查明,2016年5月4日,钱军自刘春香工商银行账户支取390,464.69元。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刘春香名下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2018)沪0109民特XX号民事判决书、安馨第二敬老院证明、梧州居委会证明、梧州居委会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摘抄、户口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邻居情况说明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刘春香的其他兄弟姐妹刘凤香、刘和根、刘腊香、刘梅香均向本院表示,同意由刘红香担任刘春香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钱军作为刘春香的监护人,与刘春香长期两地分离,且下落不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已不适宜担任刘春香的监护人,现为更有利于保护刘春香的合法权益,刘红香要求变更其为刘春香的监护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钱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刘春香的监护人变更为刘红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惠 力
书记员:陈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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