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信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曹彦群。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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