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纪美,女,194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锐,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殷一培,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纪美因与被申请人殷一培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5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纪美申请再审称,殷一培与刘纪美夫妇通过户口迁移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同理殷一培以投靠亲生父母将户口迁出意味着收养关系解除,且殷一培从未与刘纪美夫妇共同生活,双方均未尽抚养、赡养义务。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刘纪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纪美与被继承人殷明于1977年5月17日收养殷一培,并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曹杨新村派出所确认登记在册,同时殷一培改姓改名将户口迁至养父母家中,后刘纪美夫妇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故刘纪美夫妇收养殷一培的行为有效,刘纪美主张户口迁出即解除收养关系缺乏法律依据。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刘纪美、殷一培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判综合考虑刘纪美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医疗费用及死后的丧葬费用等,且刘纪美年迈多病,故确定被继承人殷明的遗产人民币209,155.46元由刘纪美继承,系争房屋属被继承人遗产的50%产权份额,由刘纪美继承70%,殷一培继承30%合情合理合法,已充分保护了刘纪美的权益,该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刘纪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纪美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吴俊海
书记员:赵 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