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继琴,女,1978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洁,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萌萌,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
原告刘继琴与被告林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琴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王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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