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绪斌,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华罡。
原告刘绪斌与被告上海沐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沐公司”)、上海德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垣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刘绪斌诉称,原告2019年7月4日与两被告签订《品牌专有系统服务合同》,与被告德垣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先后支付给被告共计218,8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沐沐公司是polarcafe品牌在国内唯一指定品牌销售服务商、招商服务、品牌授权和系统软件服务商,被告德垣公司是沐沐公司在国内特约餐饮管理服务商。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polarcafe”的品牌、商标、标志等经营资源授权给原告使用,但原告经查询,两被告没有获得相关品牌的注册商标,没有经营资源,存在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品牌专有系统服务合同》和与被告德垣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2、判令两被告返还加盟费用共计218,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379.45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沐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而是服务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约定,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述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将其持有的商标、品牌资源等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经营资源授权给原告使用,系因特许经营而发生的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双方约定如涉案《品牌专有系统服务合同》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沐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沐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沐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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