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维杨,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维杨与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2月12日,原告刘维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维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刘维杨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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