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维维,女,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传铭,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刘维维与被告李传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无法向被告李传铭送达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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