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维良,男,195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然翔,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翠珍,女,193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代理人:刘维新(系被申请人儿子),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彭浦新村XXX号XXX室。
申请人刘维良申请认定王翠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维良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儿子,被申请人王翠珍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向法院申请确认王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申请人王翠珍的代理人刘维新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王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理查明:王翠珍,女,193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彭浦新村XXX号XXX室。刘如宝与被申请人王翠珍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刘维良、刘维新、刘维祥三人。刘如宝于2010年3月18日报死亡。王翠珍的父母均已死亡。被申请人王翠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致其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现申请人申请宣告王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翠珍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王翠珍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王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金佩珏
书记员:杨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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