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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许骏骏(实习),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费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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