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美龙,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高德、许骏骏(实习),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晨嘉,男,195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美龙与被告费晨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费晨嘉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勤丰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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