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翔,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京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王和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翔与被告三亚京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纠纷起诉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诉争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均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故本案应由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在上海市普陀区辖区内,现原告选择其住所地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三亚京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三亚京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庞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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