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庞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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