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翔,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
法定代表人沈文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翔与被告彰武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刘翔负担。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吕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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