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义刚、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二、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内容须经原告或原告代理人确认,致歉版面不小于9cm*14cm;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2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9日,被告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快快金融”(实名认证为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中发布了标题为“刘某退役后,会去做什么?你猜?”的配图文章。被告在该文章中首先叙述了原告的退役事件,继而将该热点事件与其理财产品作关联性描述,并在该文章显著位置植入广告词、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商业宣传信息。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文章中使用了多张原告的肖像图片,并进行加工修改,制作其理财产品的宣传图,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引人关注,达到宣传推广其品牌和理财产品的目的。被告此举具有非常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2017年7月,原告发现上述侵权文章后进行了公证,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产生了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维权成本。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并未将原告退役的热点事件与被告的产品做关联性描述。原告系国家运动员,其于2015年4月初宣布正式退役,该消息属于新闻事件。被告于2015年4月9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对原告的退役消息进行了事实性叙述,不属于侵权。虽然文章的后续页面中出现了关于理财模式的描述,但此部分内容属于被告对自己业务的一种说明,系独立性描述,并未将原告的热点事件与理财产品作关联,更没有明示或暗示原告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不会造成浏览者或消费者的误解。二、侵犯公民肖像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但这其中有部分是原告的肖像漫画,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予以容忍,且被告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侵权。该文章于2015年4月9日推送,现早已删除,阅读量仅为197次,且关注微信公众号的多为被告内部员工,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我国著名男子110米跨栏运动员,奥运冠军,被告系微信公众号“快快金融”的主办方。(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1710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4月9日,被告在该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刘某退役后,会去做什么?你猜?”的文章,并配有原告的肖像图片和以原告形象为蓝本的漫画图片,文中插入“现在,快快贷推出了一种‘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模式。这种理财模式直接透明、期限灵活、安全可靠,每月付息到期还本。”、“以‘快乐宝’为例,最低10万元就可起投,期限6个月,收益最高达11%”等文字以及被告运营的应用软件下载链接等。该文章阅读量为197次。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文章及图片已被删除,撤回第一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被告是一家经营投资理财的公司,显然是一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主体,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是推荐其理财产品,也很明显是商业性公众号,从其发布的涉案文章看,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照片及漫画图片计14张,这些照片和图片配有的文字涉及被告的产品宣传信息、经营地址和电话以及应用软件下载链接等,综合这些内容分析,它属典型的营利性宣传活动。对于被告所称漫画图片并非肖像一节,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作为公众人物,他人如果基于娱乐目的、非恶意地推出漫画,也许是在合理范围内,但本案被告将原告肖像与其商业经营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超越了合理范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照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由于被告系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涉案文章,且阅读量仅为192次,影响范围较小,原告要求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报纸发布声明赔礼道歉,显然超出了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在其微信公众号“快快金融”中发布致歉声明。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部分,本院结合原告的知名度、原告肖像照片的市场商业价值、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为5万元。原告另主张维权费用,因微信具有可随时删除的特点,若不采取措施将面临诉讼时的举证风险,故原告支出一定的维权费用亦属合理,本院对维权费用酌定为人民币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快快金融”的首页位置向原告刘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二、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
三、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080元,被告快快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王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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