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超,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铺寒溪路恒大华府综合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贺喜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受。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任 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