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孟琪瑛,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耀宇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耀宇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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