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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易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元武、孟琪瑛,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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