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耀淮,男,汉族,1938年2月2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东营市东营区,无业,住东营区。2017年5月13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8日被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付冬梅,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耀淮在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刘一村与刘二村交界的东西大街,拦截骑自行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李某(11岁)。后刘耀淮采取摸乳房、扣阴部的方式对李某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耀淮猥亵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耀淮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耀淮对公诉机关指控未提异议。辩护人提出,案发时被告人刘耀淮已79岁,属老年人犯罪,没有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伤害,被告人刘耀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耀淮在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刘一村与刘二村交界的东西大街,拦截骑自行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李某(2005年12月11日出生)。后刘耀淮采取摸乳房、扣阴部的方式对李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刘耀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耀淮庭审中未提异议,并有被告人刘耀淮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辨认刘耀淮的笔录及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照片,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告人刘耀淮、被害人李某的户籍信息,谅解书,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未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耀淮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春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耀淮,辩护人付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耀淮猥亵儿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耀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刘耀淮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耀淮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从轻处罚,控辩双方对此提出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耀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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