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洁,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存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河茵路河茵北里1楼3门401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纪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工作处处长,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张各庄裕华嘉苑909楼2门201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海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工作处劳资员,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车站路唐西铁路楼10楼2门102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树芬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5年4月1日,原告经被告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源公司)招聘到该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当日,原告被民源公司派遣到被告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陡河公司)工作,岗位为值班工,自此原告一直在该岗位上工作。2017年8月31日,被告陡河公司相关领导刘友利通知原告:按公司新规定55周岁以上的工人全部解除劳动合同,在2017年9月1日就不要来上班了。原告为此找被告民源公司协调未果,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委未支持原告请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人裁终字(2017)057号仲裁裁决书;二、被告民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80元;三、被告陡河公司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节假日双工工资3898.2元;四、被告陡河公司支付原告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加班工资51290.9元;五、被告陡河公司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夜班费8820元;六、被告陡河公司给原告继续缴纳五险一金。
被告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自2015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被我公司派遣到被告陡河公司工作,2017年4月转为劳务外包工,至2018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2017年8月用工单位因原告已满55周岁将原告退回我公司,原告提起劳动仲裁时我公司与原告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工作期间,用工单位因行业性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原告虽按照用工单位的倒班制度工作,但是工作时间应当不包括在单位吃饭、休息时间,考虑到仍然可能存在超时工作情形,原告被退回后,我公司为原告安排了五个月的调休,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按照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其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期间,因调休期满,我公司通知原告报到,但原告无故旷工,我公司依法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已经在我公司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社保及档案已转移至社保局失业库,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完全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主张的节假日双工、工资、夜班费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辩称:原告刘某某自2015年4月1日由民源公司派遣到我公司工作,2017年4月转为劳务外包工,工作期限至2018年12月。工作期间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电力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综合工时制不存在加班和节假日加班情况。2017年8月,根据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所发文件《关于从严审核作业人员体检情况的通知》规定: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是否雇佣未成年或超龄人员,非技术类工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原告已经超55岁,我公司将其退回至民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市民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源公司,用人单位)与被告唐某陡河电力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陡河公司,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后勤服务外包协议书》。2015年4月1日,原告刘某某(乙方)与被告民源公司(甲方)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被派遣到被告陡河公司从事值班工工作。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及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第三十二条约定:乙方在被其所在的用工单位退回或被甲方撤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待岗报到手续,每延迟报到一日,视为旷工一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到2018年12月31日,原告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未发生变更。原告工作期间每月工资1700元,上24小时休24小时。2017年8月31日,被告陡河公司以原告年龄超过55周岁、不符合公司规定为由将其退回民源公司。自2017年9月1日起,原告不再到陡河公司上班。2018年1月15日,被告民源公司书面通知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到公司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原告收到该通知后因不想去,故未到公司报到。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15日,民源公司安排原告补休,仍按原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2018年2月24日,被告民源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告对民源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出异议,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缴纳至2018年2月。2017年10月19日,原告向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同本案诉请第二、三、四、五项。2017年12月22日,该委作出唐劳人裁终字【2017】057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请。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二被告提交了《劳动部关于电力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232号),该批复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发电企业运行及供电企业变电值班岗位的职工,电力调度需昼夜不间断作业、值班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轮班工作方式”。被告民源公司提交的单位规章制度第十三条规定:连续旷职(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工)5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陡河公司提交的《关于从严审核作业人员体检情况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是否雇佣未成年或超龄人员,非技术类工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原告当庭陈述工作的地方有床,可以休息,开庭过程中放弃了第一项和第六项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批复、通知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7年8月31日,因原告年龄超55周岁不符合被告陡河公司的相关规定被该公司退回至民源公司,民源公司并未给原告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而是安排其调休,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2018年1月15日,民源公司书面通知原告2018年1月18日到公司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原告已收到该通知,因自己不想去,所以未到民源公司报到。从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原告已知晓单位的规章制度,民源公司以原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书面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民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的工作是值班,因其岗位特殊性,工作时间相对而言一般较长,这是值班工作的性质所需,但原告的工作强度不大,且在值班时可以休息。综上,原告值班不应认定为加班,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平时延时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夜班费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就加班事实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原告的该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树芬

书记员: 邵雅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