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能子,男,195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娜,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姜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政,男。
第三人:刘颖诣,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范绍军,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刘能子与被告上海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颖诣、范绍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能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能子负担。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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