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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自勇与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自勇,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斐,男。
  第三人: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宁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自勇与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复旦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刘自勇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自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自勇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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