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自勇,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昕雯,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斐,男。
第三人:复旦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宁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自勇与被告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复旦大学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刘自勇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自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自勇负担。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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