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良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泽文。
原告刘良军与被告三弦(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刘良军于2018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刘良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良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刘良军负担。
审判员:张 端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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