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艳与吴生富、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艳,女,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中,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生富,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吴隆,男,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刘艳与被告吴生富、吴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吴生富、吴隆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生富、吴隆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8万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1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8月1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父子关系。2013年8月,两被告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告吴生富账户转账150万元,后两被告陆续还款32万元。截至2016年10月28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18万元未还,两被告当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会尽快还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吴生富、吴隆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刘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及取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上述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经过如下:原告与其丈夫系做废钢生意的,两被告系拆房子的。2013年8月,两被告共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原告分四笔将600万元转入被告吴生富的银行账户,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转账300万元、2013年8月28日转账150万元、2013年8月28日转账100万元、2013年8月29日转账50万元,汇款地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长兴支行,上述四笔款项全部系由原告向案外人借来后转账给被告的。2016年10月28日,原、被告对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两被告用废钢折抵479万元欠款,当天现金还款3万元,尚余118万元借款未还,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相应数额的借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2013年8月28日、2013年8月28日、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吴生富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2、原告自认两被告以废钢折抵借款479万元,现金归还借款3万元;
  3、2016年10月28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刘艳人民币1,180,000,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元正”,吴生富、吴隆在借款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两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8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以借款本金1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逾期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被告吴生富、吴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的行为,其自行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两被告自负。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生富、吴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艳借款本金人民币118万元;
  二、被告吴生富、吴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艳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吴生富、吴隆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5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吴生富、吴隆负担,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黄  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