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中,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被告吴某某、吴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任玮玮
书记员:黄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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