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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海,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飞,河北典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某某与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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