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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程某某、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万达F区5号门二楼维意定制。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娟,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90元(截至起诉之日)。2、被告程某某与阿米巴家具贸易有限公司承怛连带赔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家具定制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全额货款共计36500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交付产品,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在合同及收据上加盖印章并履行相关义务属于承接原合同权利义务,与原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货款36500元。关于违约金,被告未能在2017年7月23日前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属于违约,应自2017年7月23日至本案起诉之日(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5天×日万分之五×36500元=274元,2017年7月23日前原、被告双方对合同履行进行协商沟通,该期间不计算违约金。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公司,独资股东程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6500元成品不应退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主张的扣除货款的40%作为补偿的辩称意见,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但该合同为制式合同,该条款明显加重原告的义务减轻被告义务,故不产生民事合同效力,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
二、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货款3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274元。
三、被告程某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石某某阿米巴家居贸易有限公司、程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郭俊光

书记员:杨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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