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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蒋良德,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
  负责人:张东柱,职务不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案,由河北省容某县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某支行的起诉。
  
  
  
  

审判员:孙  琼

书记员:陈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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