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芳妹,女,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照根,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刘芳妹诉被告庄照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芳妹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庄照根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芳妹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庄照根名下的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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