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庄照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庄照根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7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庄照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现庄照根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庄照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庄照根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峙涛
书记员:黄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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