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芳珍,女,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系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乔风朔。
原告刘芳珍与被告上海歆禺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芳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芳珍撤诉处理。
审判员:郑霄含
书记员: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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