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九集仓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1幢C864室,
法定代表人:葛人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人维,公司员工。
被告:刘苗,女,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银杏树乡高墙村上坪社47号。
被告:耿玥,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熙岸花园30幢102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兆,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集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苗、耿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若瑶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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