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苗、耿玥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九集仓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XXX号第1幢C864室,
  法定代表人:葛人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人维,公司员工。
  被告:刘苗,女,1991年3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银杏树乡高墙村上坪社47号。
  被告:耿玥,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熙岸花园30幢102室。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兆,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集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苗、耿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徐若瑶

书记员:陆  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