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英华,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春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俊康,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刘英华与被告吕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英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英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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