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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关洪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协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第(一)项  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范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第(三)项  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自建两层楼房并非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被告选择原告为其建造楼房并未存在过错。双方建楼协议第六条  约定了刘某某施工中应注意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刘某某承担。所以刘某某为刘关洪建楼摔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当按协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第(一)项  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范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第(三)项  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自建两层楼房并非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被告选择原告为其建造楼房并未存在过错。双方建楼协议第六条  约定了刘某某施工中应注意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一切责任由刘某某承担。所以刘某某为刘关洪建楼摔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建设部建质(2004)216号文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艳杰
审判员:刘庆杰
审判员:陈彦良

书记员:宋振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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