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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荷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陆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荷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陆慧贤(系原告女儿),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中村XXX号。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原告刘荷香诉被告陆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不再缴纳诉讼费为由,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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