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莉,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灵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朗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原告刘莉与被告上海朗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纯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就读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课程费16,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就读协议》,原告为此支付课程费16,8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英语课程192课时。被告尚未履行完毕其授课义务时即关闭,相关人员撤出,失联,故现请求判如所请。
朗纯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根据目前在案证据,2019年5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对上海巧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巧恩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巧恩公司与朗纯公司的法人均为李春霞,两家公司为关联公司,本院有理由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若经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莉的起诉,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 琦
书记员:王朝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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