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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某、刘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德本。
被告张锦兰。
被告刘某某、刘德本、张锦兰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即被告刘某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德本、张锦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宏宇、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刘德本、张锦兰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刘德本、张锦兰是夫妻关系,系原告的祖父母,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系同胞兄弟,原告是刘某某、刘某某的侄女。2010年3月8日20时30分,原告父亲刘建国在南外环路国丰钢厂北侧与武忠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建国死亡,处理事故时原告因工作关系委托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负责办理相应事项。2010年4月9日武忠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达成调解,由武忠一次性给付刘建国赔偿款共计189566.20元,当天被告刘某某并没有告知原告刘某在事故处领取赔偿款,事后经原告询问才得知被告刘某某在2010年4月9日已经把赔偿款领走并说分给被告刘德本、张锦兰8万元,原告向被告刘某某索要自己应得到的赔偿款份额人民币86000元,但四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德本、张锦兰辩称,经事故处调解,实际赔偿款是肇事车主与死者刘建国按三七开责任比例给付的,但调解书上是四六开,实际肇事车主赔付了15万元。2010年4月9日,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在交通事故处领取的17万元中,有2万元是车主在事故处的押金,被告刘某某支走了2万元中的15000元用于发送死者了,剩余5000元请客吃饭消费了。发送人的时候肇事车主的15万元赔付款还没有到位,都是被告刘德本、张锦兰垫付的,后肇事车主赔付的15万元都给被告刘德本、张锦兰了,被告刘德本、张锦兰用15万元进行还账。被告认为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交通事故调解书上也没有写给原告多少钱,原告所述由被告刘德本、张锦兰与原告刘某共同分割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德本、张锦兰夫妇系原告刘某的祖父母,原告刘某父亲刘建国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系同胞兄弟,原告刘某母亲苗秀敏与刘建国于2005年4月20日经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3月8日,原告父亲刘建国因交通事故去世,2010年3月18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刘德本、张锦兰委托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作为全权代表,前往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理刘建国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宜,并将上述委托书经河北省唐山市华亿公证处公证。2010年4月9日,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调解,肇事车主武忠与死者刘建国家属达成如下协议:刘建国1.丧葬费12378元、2.死亡赔偿金13441元×20年=268820元、3.抚养费(父亲)9087元×5年÷4人=11358.75元(母亲)9087元×5年÷4人=11358.75元、4.处理事故人误工费三人3000元、5.二轮摩托车修理费2000元,以上1-5项总计:308915.50元,由武忠担负死者刘建国189566.20元,由刘建国担负119349.30元。刘某某代理签署上述调解协议并领取赔偿款189566.20元。被告刘某某称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在事故处实际领取死者刘建国各项赔偿款共计17万元,主要用于发送刘建国并偿还刘建国生前所欠的债务,剩余的钱都交给被告刘德本、张锦兰了,提供发送死者刘建国各项开支及刘建国欠款情况书面说明一份,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死者的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死者刘建国获赔款共计189566.20元,根据死者刘建国在交通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死者刘建国死亡赔偿金共计164961.6元(189566.20÷308915.50×268820=164961.6)。原告刘某、被告刘德本、张锦兰为刘建国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故对原告要求分配其父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德本、张锦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人民币54987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703元,四被告负担12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颖
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
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

书记员: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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