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新桥镇申港路XXX号-2。
法定代表人:吴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维,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上海银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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