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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南一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冰

书记员:翟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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