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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菊萍与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路政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菊萍,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菊萍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德云村村民委员会、上海市公路管理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6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5月28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菊萍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凯

书记员:黄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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