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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朱某宝、邱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明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纪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俞向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俞晓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周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沪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苏正康。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宝、邱某某、朱明仙、朱纪军、俞向红、俞晓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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