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蓉,女,1977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东,男,197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刘蓉与被申请人孙东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刘蓉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刘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张口辱骂申请人或出手殴打申请人已是被申请人的生活习惯。2008年被申请人动手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眉毛上缝针。2017年被申请人动手打申请人导致申请人耳膜穿孔。2018年以来被申请人频繁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多次报警。因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7月29日,刘蓉报警称,其与丈夫孙东因为洗碗的习惯不同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孙东打了其两记耳光,之后孙东把刘蓉拉到房间,刘蓉项链被孙东拉断,衣服被撕烂,孙东把刘蓉往门外推,刘蓉衣衫不整叫救命,隔壁邻居拉住了孙东,随后报警。2018年10月25日,刘蓉报警称在家里因为一件很小的事情,被孙东打了,造成其头部受伤。被申请人表示双方都有喝酒的习惯,酒后容易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有时升级为动手,被申请人承认曾经殴打申请人导致其额头缝针、耳膜穿孔的事实,事后感到后悔。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报警记录等材料已证实,申请人的确遭受了被申请人的殴打。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措施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其造成骚扰、跟踪,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孙东殴对申请人刘蓉实施家庭暴力;
二、驳回申请人刘蓉提出的其余申请内容。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孙东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