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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贝菲与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贝菲,女,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
  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
  被告:黄海蔚,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刘贝菲与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匡公司”)、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饭公司”)、黄海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到庭参加庭审,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贝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129,800元;2、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800元为技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止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黄海蔚对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海蔚系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的总经理,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黄海蔚,被告黄海蔚向原告介绍柒饭美食自动售卖机业务。2018年8月9日,被告黄海蔚带来《“柒饭”早餐自动售卖机(测试)加盟合同书》(以下简称“《加盟合同》”),《加盟合同》上已经加盖了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公章,原告签字达成协议。《加盟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乙方(原告)购买甲方(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的柒饭美食自动售卖机,全权委托甲方进行运营管理,所有运营成本及相关人力安排均由甲方承担,售卖机统一售价129,800元,包括售卖机制造费用53,000元、委托运营费用50,000元、代理费26,800元,利润分配方法为柒饭运营售卖机总营业额毛利部分30%加上广告传媒收入的30%为当月分配总数,分配方法为平均分配,测试机型数据测试期为6个月(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若加盟商在此期间对运营分红数据不满意,可于合同到期前两周内提出无责退出,公司于收到退出确认函起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合同加盟费用。被告黄海蔚出具担保协议,承诺其作为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的总经理,自愿为《加盟合同》中两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8月13日,原告按约向指定账户支付129,800元。然而,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在收到款项后,既未告知原告是否购买设备、亦未告知盈利情况、更未支付利润分配款。2018年12月24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黄海蔚提出退出,要求被告一匡公司、被告柒饭公司退回全部费用,并要求被告黄海蔚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海蔚口头同意,但三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向本院提交《加盟合同》、《担保协议》、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签订合同,被告黄海蔚出具担保协议,原告按约履行付款义务,但原告提出退出申请后三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
  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黄海蔚未作答辩。
  鉴于三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及被告黄海蔚出具的《担保协议》均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约恪守义务。被告黄海蔚经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授权负责与原告沟通、签订《加盟合同》等具体事宜,原告与被告黄海蔚的聊天记录可视为原告向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提出无责退出、要求被告黄海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提出无责退出的时间在合同到期前两周内,符合《加盟合同》约定,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129,800元价款,被告黄海蔚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就《加盟合同》项下被告一匡公司、柒饭公司对原告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三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约要求返还价款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贝菲投资款129,800元。
  二、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刘贝菲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9,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29,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黄海蔚就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海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一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柒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96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合计3,496元(原告已预缴),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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