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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某支公司
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某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负责人:于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迎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的车辆及相关损失2302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作为的冀J×××××/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将该车在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辆损失险,应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014年10月16日4时30分,原告刘某某的雇佣司机冯恩义驾驶冀J×××××/冀J×××××号车沿大广高速行驶至大广高速1400公里由北向南转荣乌高速天津方向匝道处,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撞向护栏,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驾驶人冯恩义、乘车人张长松受伤与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河北高速交警沧州支队任丘大队处理,认定冯恩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长松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可适用原、被告所签订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应在原告刘某某的冀J×××××/冀J×××××号车所投各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因原告刘某某的雇佣司机冯恩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中财保迎某支公司以(100%)的责任赔付原告刘贤车车辆及相关损失22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支公司在刘某某的冀J×××××/冀J×××××号车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车辆及相关损失2258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作为的冀J×××××/冀J×××××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将该车在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机动车辆损失险,应认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2014年10月16日4时30分,原告刘某某的雇佣司机冯恩义驾驶冀J×××××/冀J×××××号车沿大广高速行驶至大广高速1400公里由北向南转荣乌高速天津方向匝道处,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撞向护栏,造成车辆损坏货物损失,驾驶人冯恩义、乘车人张长松受伤与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河北高速交警沧州支队任丘大队处理,认定冯恩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张长松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可适用原、被告所签订保险合同中的赔偿条款。被告中财保迎某支公司应在原告刘某某的冀J×××××/冀J×××××号车所投各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因原告刘某某的雇佣司机冯恩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中财保迎某支公司以(100%)的责任赔付原告刘贤车车辆及相关损失225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支公司在刘某某的冀J×××××/冀J×××××号车所投相关险种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赔付原告刘某某车辆及相关损失2258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市支行,账号:04×××47)。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某支公司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审判员:丁金瑞
审判员:闫广练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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